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四节 撤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投产开放许可的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撤除: (一)不再提供服务并退出服役的; (二)导航设备功能被其他导航设备或者其他运行保障方式取代且无需保留原导航设备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四节 撤除管理
已获得投产开放许可的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撤除: (一)不再提供服务并退出服役的; (二)导航设备功能被其他导航设备或者其他运行保障方式取代且无需保留原导航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