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二节 特殊开放管理
第十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的下列资料进行检查: (一)按照本规定附件2填写的运输航空导航设备特殊开放信息表和附件4填写的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二)设备特殊开放的情况说明; (三)特殊校验飞行校验报告;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资料。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二节 特殊开放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的下列资料进行检查: (一)按照本规定附件2填写的运输航空导航设备特殊开放信息表和附件4填写的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二)设备特殊开放的情况说明; (三)特殊校验飞行校验报告;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