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二节 特殊开放管理

第十四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完成运输航空导航设备特殊校验后,应当报告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实施恢复运行检查。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合检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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