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二节 特殊开放管理
第十二条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关闭该设备并进行特殊校验: (一)飞行事故调查需要确认设备是否持续满足运行安全要求的; (二)设备大修、重大调整或者重大功能升级,包括设备的工作频率、天线系统、场地保护区域、电磁环境等因素发生改变,或者设备主要参数发生变化、导航完好性监视信号基准发生改变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系统运行风险增大并无法通过地面测试调整进行有效控制的; (三)导航设备停机超过3个日历月后重新投入使用的; (四)设备维护人员、管制人员、飞行人员等发现设备或者信号有不正常现象,不能提供正常导航服务的; (五)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因安全原因要求对导航设备进行特殊校验的; (六)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特殊校验的; (七)其他需要特殊校验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