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一节 投产开放管理第十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民航局。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