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第六条第六条考核人员至少应有一人经贯彻GB/T19001和YY/T0287标准的培训,并取得内审员或外审员的资格;考核人员至少由二人组成;确定的考核人员与被考核的企业应无经济利益联系。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