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考核人员至少应有一人经贯彻GB/T19001和YY/T0287标准的培训,并取得内审员或外审员的资格;考核人员至少由二人组成;确定的考核人员与被考核的企业应无经济利益联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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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