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对二类医疗器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填写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和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签署意见,必要时可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查验。 对三类医疗器械,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后,质量体系考核申请和考核报告(见附件1、2)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正本(原件)一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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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