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准产注册企业的审查及对企业的定期审查。 下列情况可视同已通过企业质量体系考核: (一)企业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质量认证机构颁发的GB/T19001和YY/T0287(或GB/T19002和YY/T0288)标准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二)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其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三)已实施产品安全认证,企业持有的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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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