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