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考核后,不按规定进行自查、不按质量体系要求组织生产的,经核实,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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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