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第十条第十条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考核后,不按规定进行自查、不按质量体系要求组织生产的,经核实,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