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