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