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机构汽车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发放机构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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