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经销商汽车贷款

第十六条

贷款人对经销商采购车辆、零配件贷款的贷款金额应以经销商一段期间的平均存货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存货周转情况而定。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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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