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经销商汽车贷款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四)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五)贷款担保状况; (六)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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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