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经销商汽车贷款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四)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五)贷款担保状况; (六)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销商汽车贷款
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四)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五)贷款担保状况; (六)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