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个人汽车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借款人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信用状况证明; (三)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 (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 (五)贷款催收记录; (六)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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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