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 / 第五条独立法条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航空安全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担任航空安全员。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