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执照持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训练且未予补正而继续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的,地区管理局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本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有前款规定情况的,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执照持有人所在单位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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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