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相关单位未按规定建立、保管训练台账记录或者篡改、伪造台账记录的,地区管理局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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