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照持有人所在单位对具有本规则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执照持有人安排其继续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的,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执照持有人所在单位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执照持有人所在单位对具有本规则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执照持有人安排其继续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的,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执照持有人所在单位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