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未持有或者携带有效执照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的,地区管理局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所在单位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未持有或者携带有效执照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的,地区管理局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所在单位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