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自该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执照;已取得执照的,由颁发执照的地区管理局撤销其执照。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自该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执照;已取得执照的,由颁发执照的地区管理局撤销其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