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训练及考试考核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执照持有人连续12个月以上且未超过15个月未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的,在其参加重获资格训练并通过考试考核后方可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重获资格训练按照本规则关于定期训练要求执行。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训练及考试考核要求
执照持有人连续12个月以上且未超过15个月未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的,在其参加重获资格训练并通过考试考核后方可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重获资格训练按照本规则关于定期训练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