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训练及考试考核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定期训练要求如下:

(一)执照持有人自首次取得执照之日起每36个月内应当完成定期训练及考试考核,由考官对其执照进行训练记录更新;

(二)定期训练按民航局规定的训练大纲要求进行,包括理论学习和体、技能训练,定期训练采取集中脱产方式,训练持续时间不少于20日,总小时数不少于160小时;

(三)执照持有人在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到期日之后1个月内完成训练,视为在到期日之前完成;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定期训练的执照持有人可以申请补正,但应当自规定时间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补正,补正训练及考试考核仅可申请1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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