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第二十条

第三章 训练及考试考核要求

第二十条

从事航空安全员训练活动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教学、行政及辅助人员,按要求组织实施相关训练。

航空安全员训练机构按照民航局制定的相关标准实施自评,符合承训条件的机构可以向民航局提交自评报告,并报民航局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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