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第十八条
第二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照持有人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继续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
(一)执照持有人正在接受刑事调查或者有未终结的刑事诉讼的;
(二)执照持有人连续12个月以上且未超过15个月未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的;
(三)执照持有人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过程中,因未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事故征候或者事故的。
执照持有人有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记入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