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第十六条
第二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六条
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执照持有人申请补发或者换发的,应当向颁发执照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写明原执照所载明的基本信息。换发执照的,应当在领取新执照的同时交回原执照。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执照的管理
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执照持有人申请补发或者换发的,应当向颁发执照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写明原执照所载明的基本信息。换发执照的,应当在领取新执照的同时交回原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