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第十六条

第二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六条

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执照持有人申请补发或者换发的,应当向颁发执照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写明原执照所载明的基本信息。换发执照的,应当在领取新执照的同时交回原执照。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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