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第十四条第二章 执照的管理第十四条申请人实习飞行考核合格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实习飞行考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其执照进行实习飞行考核签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