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第十二条

第二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二条

航空安全员执照由地区管理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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