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第十一条

第二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为其颁发航空安全员执照。

地区管理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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