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第十条

第二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主动配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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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