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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