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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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