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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