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 (一)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 (四)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 (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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