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第四十二条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