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 抵押人在抵押房地产占用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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