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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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