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登记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