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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