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