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