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十八条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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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