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第十八条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