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第十七条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