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十五条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