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