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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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