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章 防雷产品第三十条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