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防雷产品

第三十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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