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防雷工程第十六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