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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