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防雷工程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