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防雷工程第十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