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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