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二条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体。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防雷工程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体。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