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二条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体。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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